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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 --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建设卫程施土谷向纠纷案·
2023-04-27 0 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建设卫程施土谷向纠纷案·

【裁判要旨】以房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建设方按约定与施工方或施工方指定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负有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约定抵顶的相应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消灭。施工方以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为由主张以房抵债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仍请求建设方支付被抵顶的工程价款债权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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