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注解........
在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则该合同不生效。但此类合同中往往存在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对报批等义务的履行甚至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等作了专门约定。这类报批条款的履行是整个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生效后,才能进入合同的履行环节,当事人一方才能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但即使合同整体因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生效,也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也即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整体不生效的影响。
关联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海商法》第13条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条文注解........
总则编第171条中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关于被代理人以默示的方式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其法律效果不能直接及于被代理人,本应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考虑到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对被代理人不利的,有些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而且,既然代理行为已经完成,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愿意承认,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没有必要一概否定其效力。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条文注解........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一般情况下代表行为有效,所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如果合同的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合同相对人具有恶意,此时没有对合同的相对人加以保护的必要。本条立足于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保护的是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本条在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一般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同时,排除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情形。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条文注解........
本法总则编第6章第3节和本编对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依照这些规定确定,例如要看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等,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