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条文注解........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一是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通用的无效情形,即具有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合同编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作了总括性规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合同编第506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特有的无效情形。本条第2项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第3项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均属于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这些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总则编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规定也适用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格式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整体无效,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关联法规......●●
《民用航空法》第130条,《保险法》第1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条,《海商法》第126条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一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也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既不按照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予以解释,也不按照个别的相对方的理解予以解释,而是按照可能订立该格式条款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这对保护相对方的利益是公平的。
二是不利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如何处理?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方不能实际参与格式条款内容的拟定与磋商,无法对格式条款内容施加影响,因此在对格式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有必要给予相对方倾斜性的保护,即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30条,《旅行社条例》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