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冤假错案网官方网站!
冤假错案网
15801061959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法律法规 > 法律常识 >
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债权人代位权】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条文注解........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民法典合同编对代位权制度基本上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实践发展作了一定修改。最主要的修改之处有两点:依照本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需债务人享有对外的债权。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代位权的客体,即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所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行使,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三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已影响债权人约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则不发生代位权。例如,虽然债务人怠于行使某一债权,但债务人的其他资产充足,足以清偿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四是需债务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约,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会支出一定的费用,本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条文注解.......●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也应当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作出中断诉讼时效、申报债权等必要的行为,该行为在理论上称为"保存行为"。本条对保存行为作了规定。本条列举规定了保存行为的两种典型类型:一是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作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针对的是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情况。二是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相对人破产、债务人不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将来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保存行为不限于以上两种类型,本条在"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后还有一个"等"字,并规定了"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

|关联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45、46条

二维码
曹敏律师-专办冤假错案 电话:15801061959(微信同步) 邮箱:1975762008@qq.com 证号:11101201010351043 律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华府景园C座403
Copyright © 2022-2024冤假错案网 版权所有  吉ICP备202300019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