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部分履行债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部分履行债务不同于分期履行。分期履行是合同约定的,由债务人分期给付,每期的给付虽然也属于债务整体的一部分,但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部分履行。本条所规定的部分履行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只履行其中一部分债务,既可以是就整个债务部分履行,也可以是就分期履行中的某一期部分履行。
合同编将全面履行作为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编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包括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原则上属于违约行为,债权人当然可以拒绝并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可以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的请求 ,违约责任的权利。当然,债权人也可以无保留地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的请求,此时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不再被当作违约对待。
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得拒绝。债权人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可能会额外增加一些费用,这些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