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营利法人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的决议?
《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决议对出资人关系重大,如果有关决议有瑕疵,法律赋予出资人相应的救济办法,允许出资人对其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
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类:程序瑕疵是指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内容瑕疵是指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其中"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投票计票、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形式、会议记录及签署等。无论是程序还是内容瑕疵,营利法人的出资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须注意,即使该决议被撤销,也不能对抗依据该决议实施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
也就是说,即使决议被撤销,与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此影响,以合同为例,法人仍然要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