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执监字第16号]
复函主要内容:"本院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深圳中院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认定为上市公司的财产所在地予以立案执行不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管辖竞合】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1]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6.【管辖争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