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容达实业有限公司、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某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2946号
案情简介:青岛海容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达公司)与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及柳某虎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光华公司又与柳某虎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实质上转包给柳某虎进行施工。
裁判观点:光华公司及柳某虎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光华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柳某虎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容达公司主张的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5月30日资金成本损失
1,177,358.05元及工程加固、修复、拆除损失1,111,284.80元,有相关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且鉴定机构均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其主张的违约金100万元、工期延误的违约金219,113.25元,有相关证据支持,也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审对海容达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予以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