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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规定。北京房地产律师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章的规定,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不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不属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因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收受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从而引起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使用人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限。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时起10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关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本法未作具体规定。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进行认定。如果该建设工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允许继续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后,因该建设工程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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