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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规定北京房地产律师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勘察,是为工程建设提供地质资料的任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开展工程测量、勘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及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成果。建设工程的设计,是直接为工程施工提供据以遵循的技术依据的工作。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及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建设工程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因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依据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讲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既包括要符合本法的规定,也包括要符合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建设工程涉及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勘察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保证其勘察、设计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22条第1款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通常是以标准的形式制定、发布的。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人必须遵照执行。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工程的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符合规范、规程,做到勘察方案合理、评价准确、数据可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当配套,细节点应当交代清楚,标注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4)符合合同的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要求。

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勘察、设计质量只有轻微的质量瑕疵,则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具备完成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能力或者提交的勘察、设计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则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重新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约定,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可以催告勘察人、设计人尽快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勘察、设计文件的迟延致使工期拖延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赔偿损失。如果勘察人、设计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本条是关于勘察人、设计人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规定因勘察人、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责任。当然,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也离不开建设单位相应的协助和配合,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原始资料其他相应应提供的协作条件而影响勘察、设计工作的进行,勘察人、设计人则可以相应顺延期限,并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法第805条对发包人的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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