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作业最终形成建设工程实体的建设活动。在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这里所说的施工质量既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也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依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现实中,不少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都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有关。小的施工问题,如屋面漏水、墙面开裂、管道阻塞,会给用户带来很大的生活不便;大的质量问题,则可能还会导致恶性事故的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把质量关,做好工程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的施工人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图纸是建设设计单位根据工程的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完成的设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中的施工图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进行建设工程的各项施工活动,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给排水系统的施工、供热与供暖系统的施工等,都必须按照相应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的修改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工程施工人除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外,还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标准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包括对各项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从现实情况来看,工程施工中的偷工减料行为,是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引发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所谓的"偷工",是指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施工工艺流程进行施工作业,擅自减少工量的行为。所谓的"减料",是指在工程施工中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擅自减少建筑材料的数量降低用料的质量的行为。因此,施工人除需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外,在施工中还不得偷工减料。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予以拒绝。
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本条则是规定了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使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因逾期交付所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或执行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的违约程度和自己的损失大小,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