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指出,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了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
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
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投资者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人防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将其作为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