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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易习惯的认定的规定
2024-01-01 0 返回列表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易习惯的认定的规定。

【条文概览】

按照习惯特别是交易习惯确立合同条款的含义,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以推断、接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民法典》合同编中大量采用了“交易习惯”的表述,而“交易习惯”又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为此,在解释交易习惯时应当遵循缔约自由原则,以尽可能符合当事人预期,保障当事人只受其所同意的习惯做法的约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交易习惯的规则,确定了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本条在承袭其规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应当在适法的基础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且从适用性的角度调换两项交易习惯的规定内容顺序,以更加突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地位,同时,延续交易习惯是事实问题的基本思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明确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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