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双方就工程总的造价金额进行确认并结算。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既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工程竣工结算实践中,合同双方管理观念淡薄、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等原因,导致普遍存在结算难的问题,其中不乏诉诸法院者。如何把握竣工结算过程的法律风险点,维护施工企业核心利益,是本节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结算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在实践中,项目完工且完成五方验收后,承包方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结算报告、结算申请单等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报送结算申请,一般包括工程概况、审核依据、审核程序、审核流程并附最终审核价款的定案表以及工程全过程的价款明细。在上报工程结算报告后,结算活动并未终结,最终要以结算协议确定工程价款。工程结算报告是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送的,也属于结算资料的一部分。工程结算协议为终局性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果,发承包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结算活动即结束,缺陷责任期满回收质量保证金为最终结清。
风险提示
结算报告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结算获得工程结算价款的一种方式,法律对其并未有具体的规定,但鉴于结算报告中的价款组成明细和最终金额对后续实质的结算存在较大影响,因此对于结算报告的编制、提交、过程跟踪都要予以关注。
1.报告编制。结算报告以请求发包人确认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为主要目的,因此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组成为首要工作。如以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为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约定,竣工结算价=调整后合同价±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暂估价±工程索赔±奖罚费用±价格调整。但在EPC 工程合同中往往采用固定总价的模式,对于人材机的价格波动不予调整,签约合同价即为固定总价。若承包人在结算报告中计取工程量漏项或者计算错误,未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报告可能就会对后续结算价款的编制产生不利影响。
2.提交及跟踪。结算报告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结算价款的一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会就其提交程序和时限提出特殊要求。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0201)"专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约定了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将结算申请单的时限列为发承包人自行协商事项,对于该时限,承包人应当予以重视,因建设工程的合同额不同、复杂程度各异,提交时限若未予合理考量,可能引起经济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合同的两方当事人,工程结算报告一般约定在竣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于一定时限内直接交由发包人,但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等特殊项目,因为政府财政审计需要,需要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交由第三方审计审核,其后交由政府财政评审部门进行财政评审,经过重重审核后,发包人方才同意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并办理结算手续。该类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审核方多,审核程序繁杂,承包人若不及时跟进相关方流程,可能出现未落实发包人或审核方审核事项的情况,也可能因为未及时提出异议而被作为默示行为直接被确认。
3.结算资料。结算报告本身仅包含最终价款及价款明细,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结算报告时同时附随结算资料。若结算资料不充分、不真实,结算报告就丧失了真实性基础,发包人及其他审核单位会予以退回。对于大型项目,因其合同标的额高,最终结算材料复杂,若多次退回,会拖延结算时间,结算后工程款的支付也将同步延后,影响承包人的现金流。
化解措施
1.强化报告编制。施工企业将最终竣工结算工作细化于履约过程中。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项目部商务工程师主导针对合同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结算条款向项目部成员交底,尤其对日后结算可能要涉及的增加合同价款的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业主指令、政府通知等文件予以分档保曾,设立专门保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资料分类保管,便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高最终结算的效率。
2.严守时限,专人跟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根据该条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报告等结算资料的时限为竣工验收后28天内。该期限并非固定天数,在签订合同时,要综合合同额、技术难度、资料等因素确定结算报告等结算资料的报送时间,以免因时限不足导致无法按规定报送以致后续造成经济损失。
在工程结算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尤其是商务人员应当认真研读合同结算条款,依据合同结箅条款请求监理单位、发包人按规定时限予以审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 -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4.2.1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先将结箅报告报送至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报送至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时间均为14天,若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未能于该时限内提出异议,按照默示条款即视为认可。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会在专用条款中删除该条款,以达到不约定结算审核时限的目的,或者将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时限明确为收到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12个月内。因该竣工结算审核时限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设置12个月甚至更长的结算审核时限也是合法合规的。
鉴于合同对工程结算报告提交、审核时限、异议时限均有一定的要求,在履约过程中未能请求发包人更改时限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结算过程中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结算报告的编制和时限统计工作,对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异议,尤其是在合同存在默示条款的情况下,对意见和争议部分均要按照时限回复,闭合风险。
3.谨慎结算,固化价款。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为《民法典》所述无名合同,具备合同的一般属性,即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签订结算协议后可理解为发承包双方就建设工程重新订立以价款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就结协议效力而言,以终局为原则,以非终局为例外。结算协议系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关于合同价款实际履行的最终依据,且系发承包双方合意的产物,结算协议包含相应工程所涉的合同价款、调整后的合同价款、索赔金额等内容,即该协议囊括了除承包人保修义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价款结算事宜,具有终局性、概括性特点。但在结算时,因一方重大失误和遗漏,导致最终结算数额错误,在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查明客观事实,据实查明工程相应价款,最终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客观性、公平性。
鉴于此,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谨慎,不可为快速完成结算放弃合法合理的利益,寄希望于后期完成结算再行谈判是不可行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虽然不能直接决定最终结算价款,但因为建设工程结算活动的特殊性,非合同清单及图纸内容的额外工程需要证明效力强大的证据支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满足上述报告编制的要点(将结算纳入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外,还应当注意合同中的结算审减条款,如发包人可能在审减条款部分明确审减额超过5%即考核施工总承单位,对其不予计量,更严重的可能在承包人违约责任专章设立因结算审减误差而导致的违约处罚。在可行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调查业主以往的结算惯例,就结算审核过程中常见的结算材料缺漏补足。若该项目为财政审核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前同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沟通,明确财政审批和第三方造价咨询的审核标准,降低最终结算的审减率。
发承包双方完成大部分的结算工作,并已敲定最终的结算数额时,所施工项目满足利润要求或完成扭转亏损目标的,应尽快签订结算协议,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将工程结算总价款固化。-旦后续发生争议,在已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确定,仅需要就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主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