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源于招标投标领域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则进一步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践中的履约保证金通常约定为合同金额的5% 叹10%。
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在各地政府的采购活动中,正在逐步探索取消履约担保。例如,深圳市2019年8月发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明确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2021年2月22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鄂营商发[2021]2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