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释:《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根据《立法法》关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表述,可将法律区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民法典》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是一般法。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他民事、商事性质的法律,一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且根据《立法法》规定直接行使立法权,因此与全国人大属于“同一机关”,其制定的法律相较于《民法典》,属于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法。特别是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特别法。因此,本条做了与《立法法》规定精神完全一致的规定。
从法理上分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不同。一般法是在一个国家全国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一般适用于特定领域、特定主体、特定事项,如《证券法》只适用于证券发行和交易领域、《公务员法》。一般法的优先适用应以同一机关制定为前提。本条规定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而非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确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同一机关制定为前提,故本条亦应遵循这一前提。本法为全国人大制定,实践中若需通过本条排除本法的适用,需满足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这一条件。本法规定实际上排除了与本法位阶不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为特别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