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本规则第37条规定,“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是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并且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