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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判决、裁定应当是能够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
2023-11-22 0 返回列表

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判决、裁定应当是能够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并未对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判决、裁定类型作出限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后果是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

同时,再审检察建议的目的也是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只有能够再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才适合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相反,如果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宜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判决、裁定主要有: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以及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裁定。

对于上述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判决、裁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可以视为审判程序违法情形,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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