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判决、裁定应当是能够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并未对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判决、裁定类型作出限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后果是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
同时,再审检察建议的目的也是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只有能够再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才适合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相反,如果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宜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判决、裁定主要有: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以及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裁定。
对于上述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判决、裁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可以视为审判程序违法情形,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