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表述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而不仅仅是“审理二审案件”,因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再审时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当适用此条。尽管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删去了2007 年民事诉讼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这一再审申请事由,但考虑到专属管辖的特殊性,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再审时依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也应当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从本条的文义分析,移送的主体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判后,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无需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