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新增]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查中请再审期间可扣除审理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制定,明确审查中请再审案件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条文理解】
申请再审程序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制度。申请再审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体现。它对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发现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鉴定等的期间较长,如果不予以扣除,无法保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受理审查民事再审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调卷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等不计人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上述规定符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既保证了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工作质量,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