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方面,《意见》明确,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
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