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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律师枉法裁判冤假错案依法制裁非诚信诉讼行为
2023-09-01 0 返回列表

依法制裁非诚信诉讼行为

1.制裁逾期举证行为。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3)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逾期举证的情形发生在一审期间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处理,发生在二审期间的,由二审法院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2.制裁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注意事项: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3.制裁其他滥用权利、恶意隐瞒等行为。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故意隐瞒真实送达信息等其他滥用权利、恶意隐瞒等明显不当行为,加大审查识别力度,可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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