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裁非诚信诉讼行为
1.制裁逾期举证行为。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3)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逾期举证的情形发生在一审期间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处理,发生在二审期间的,由二审法院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2.制裁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注意事项: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3.制裁其他滥用权利、恶意隐瞒等行为。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故意隐瞒真实送达信息等其他滥用权利、恶意隐瞒等明显不当行为,加大审查识别力度,可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