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戒虚假诉讼?
1.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不准许撤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
3.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5.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6.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
7.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作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8.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9.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1条至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