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涉虚假诉讼的甄别。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2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7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5)学习了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充分预判有可能在司法领域反映出来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也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2条、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