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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枉法裁判冤假错案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的当事人用)
2023-08-30 0 返回列表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xxx 在我(单位名称)担任……职务,系我单位(单位名称)的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主要负责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公章)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制定,供其他组织当事人证明代表人身份用。

2.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应用】

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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