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
( xxxx )……民 x ……号
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至 xx 时 xx 分
地点:……
勘验对象:……(写明勘验的现场或物证)
勘验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在场人: xxx (写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上述人员拒不到场的,记录在案)
被邀参加人: xxx (写明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姓
名等基本信息)
记录人: xxx (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勘验经过:…。
勘验情况和结果:……。
(以下无正文)
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勘验物证和现场记录用。2.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4.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八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