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冤假错案网官方网站!
冤假错案网
15801061959
起诉一审
起诉一审
起诉一审
起诉一审 您的位置:业务案例 > 起诉一审 >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枉法裁判冤假错案再审申诉抗诉证人出庭保证书
2023-08-30 0 返回列表

( xxxx )….民 x ……号

证件类型、;联系方式、;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

保证人(签名或捺印)

【说明】

2.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3.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二维码
曹敏律师-专办冤假错案 电话:15801061959(微信同步) 邮箱:1975762008@qq.com 证号:11101201010351043 律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华府景园C座403
Copyright © 2022-2024冤假错案网 版权所有  吉ICP备202300019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