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依职权移送管辖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初……号
原告: xxx ,……。
......
被告: xxx ,……。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
xxx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xxx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 x 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 xxxx 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
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初……号
原告: xxx ,……。
......
被告: xxx ,……。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
xxx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xxx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 x 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 xxxx 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
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