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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房纠纷律师再审申诉抗诉信访冤假错案枉法裁判民事裁定书(依职权移送管辖用)
2023-08-30 0 返回列表

民事裁定书(依职权移送管辖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初……号

原告: xxx ,……。

......

被告: xxx ,……。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

xxx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xxx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 x 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 xxxx 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

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初……号

原告: xxx ,……。

......

被告: xxx ,……。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

xxx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xxx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 x 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 xxxx 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

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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