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主体是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但许多合同对缔约主体并没有特别严苛的资格限制。而该类合同明显不同,要求缔约双方必须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这就要与普通的加工承揽合同区别开来。普通的承揽合同的主体外延较为广泛,包括自然人、其他组织等,而该类合同的主体则限制较多。对于工程的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批通过。
对于施工单位,《建筑法》等相关法规亦要求从事施工的主体只能是依法持有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完成与其资质相匹配的工作任务,即除了在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施工单位还受到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约束,不能越级承揽施工任务。唯一例外的是,根据《建筑法》第83条第3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对于承、发包人的法人资格及承包人的施工资质不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