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林公司与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初字第17号;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08号
裁判观点:1.合同约定"本工程必须乙方施工,不得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也就是说,合同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工程进行分包。某林公司未经齐某医院同意,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关于工程不得分包的约定。2.合同约定:"当乙方的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或者预期违约、欺诈等行为时,甲方、监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自甲方、监理方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根据前述分析,某林公司未经齐某医院同意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此,齐某医院行使单方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