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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山东省高级济南市中级法院某林公司与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再审申诉抗诉枉法裁判
2023-08-30 0 返回列表

案件名称:某林公司与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初字第17号;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08号

裁判观点:1.合同约定"本工程必须乙方施工,不得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也就是说,合同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工程进行分包。某林公司未经齐某医院同意,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关于工程不得分包的约定。2.合同约定:"当乙方的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或者预期违约、欺诈等行为时,甲方、监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自甲方、监理方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根据前述分析,某林公司未经齐某医院同意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此,齐某医院行使单方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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