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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冤假错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06-16 0 返回列表

案件名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2民初1729号;二审: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9民终58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签订的《 xx 合同》虽然是无效合同,但不能免除被告在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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