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与答辩
(一)起诉的方式与内容
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起诉方式;二是口头起诉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起诉状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当事人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将上述内容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手印。
(二)被告答辩的方式
在简易程序中,被告答辩的方式有两种:口头答辩与书面答辩。《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7条及《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