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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冤假错案抵押权的实现
2023-05-25 0 返回列表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抵押权的作用就在于担保债权受偿,因此,抵押权的实现是发挥抵押权的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抵押权的实现,必须以抵押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如果抵押权无效,例如,法律规定应登记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或者抵押权已经消灭,或者抵押权人已经抛弃抵押权,则不能实现。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抵押权只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法,在债务清偿期未到,债务人还不必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自然没有实现其抵押权的权利。如果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已如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自应随之消灭。只有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其抵押权。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据此,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以依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受偿。

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金,在扣除拍卖费用以后交给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有数人时,应按其抵押权的顺位分配,顺位在先的优先受偿,顺位相同的按债权额的比例受偿。抵押权人就价金受偿后,其债权、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如果价金超过抵权人受的债权时,应将受偿后的剩余部分交付抵押人。当然抵押权人分配的抵押物价金不足以清偿其债权额时,债权已受清偿的部分消灭,其余部分仍存续,但抵押权却因抵押物的拍卖而消灭。

抵押物被拍卖后,抵押人对于抵押物的所有权消灭。如果抵押物是由抵押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所有权虽然消灭,但其债务已经得到清偿,当然没有其他问题: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该第三人是物上保证人,在其抵押物所有权因拍卖丧失时,等于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该第三人有权依保证的规定,在其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2.折价。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合同,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将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额的部分,返还抵押人。

在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如果由在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应当由第三人(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该抵押权人应当返还给抵押人的价款数额,以免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但是,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3.变卖。在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也不愿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可以用一般的买卖方法,将抵押物出卖,以卖得价金受偿。

(三)清偿债权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民法典》第398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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