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识别证据,就是辨认证据。在庭审调查中,原告及其律师不仅要善于识别己方收集、举出的证据,用其"精华",除其"糟粕",还要善于识别对手收集、举出的证据的真伪。无论对己方收集、举出的证据,还是对对手收集、举出的证据,原告及其律师都应根据证据的特征和不同的审查判断要求进行识别认证,尤其对不利于己方的证据更不能草率马虎,轻易认可或承诺。否则,这些不利的证据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和肯定,并成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来说,识别证据重在"质疑",原告及其律师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本质属性人手,确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证性及其证明力大小。例如,被告举出的证据非证人亲笔书写,或者证明主体不合格等,证据在形式上就不合法;对手举证的内容歪曲了事实,或者掺杂了"合理化"想象等主观情感因素,证据便不是客观情况的真实反映;对方举证脱离了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证据便与案件缺乏关联性。有时,原告及其律师还可从证据是否具有充分的"排他性"人手进行"质疑"。一旦质疑的理由成立,对方举证的效力就会大大消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