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细化落实信访工作的职责权限 -北京建筑律师
针对新时代的形势要求,《条例》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工作要求等作出重新定位和安排,对于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衔接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要细化落实《条例》规定,制定配套措施,提高可操作性。形成以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有机整体,对公民的信访活动以及所有公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有效规范。
(一)信访工作各环节必须实现有法可依
信访工作涉及公权力部门和组织对公民信访事项的处理,其各个环节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遵循。特别是对于信访工作的职权责任,要细化类别、依法厘定。工作实践中,信访工作面临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环境保护、企业改制、社会保障、涉军群体、非法集资、涉法涉诉等各领域社会矛盾,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信访问题是向上级部门尤其是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诉求受理机关和实质解决问题主体并不一致。如果信访工作职责没有明确指向,且部分职能部门责任意识不强,信访人的诉求就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2013年开始,国家信访局、国务院法制办就牵头中央部委开展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到了2016年,已有38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台了分类处理清单。2017年,国家信访局根据2005年的《信访条例》(已废止)制定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大部分省份也出台了细化的工作规程。《条例》将信访事项区分为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对于申诉求决类事项,又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处理。要按照新的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场景,制定配套性工作方案,推进信访工作职责法定、权责一致。
(二)要注重信访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
在信访工作领域,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注重信访法律规范体系的内部统一性,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协调,分类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相衔接的覆盖全面、有机统一、科学实效的信访法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监督机制方面,《条例》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要求,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对此,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健全网上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提级督查等制度,在规则设计上注重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落实信访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