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宪法的规定通过行政立法得以细化,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在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例外情况,"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国务院工作规则》
(2018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这些条款进一步细化和扩展了宪法中关于人民群众监督权利、诉求渠道的规定,构成了行政领域信访工作的制度基础。
除了统一的行政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也制定了关于信访工作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200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2011年发布的《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9年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修订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21年修订的《环境信访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