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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枉法裁判冤假错案申诉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攀钢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政府行为如果不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2023-05-03 0 返回列表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枉法裁判冤假错案申诉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攀钢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政府行为如果不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审判实践中,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当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政府行为是否确实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影响。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同时授予法院公平裁量权。情势变更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构成情势变更,在不能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裁量决定是否准许,而不能在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后,以构成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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