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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以房抵债受让房产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判断-李 xx 与兰州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黄 xx 、宋 x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3-04-28 0 返回列表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以房抵债受让房产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判断-李 xx 与兰州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黄 xx 、宋 x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买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以该房屋向债权人抵债,卖房人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后,债权人以已占有、使用抵债房屋为由提起第三人撤撤销之诉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卖房房人与买房人之间的诉讼为虚假诉讼,则债债权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撇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6月27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立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定、调解书的3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ニ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ニ)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对应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二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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