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论理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但判决内容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甘肃分公司与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第三人撤销直诉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作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备要件之一。裁判文书的内容是指判决主文,并不包含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论理内容。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第二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