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月某日,辽宁省某某市一个当事人打来电话说,他在内蒙古开发的房地产大约5000万的楼房全部被当地法院查封了。经过了解得知,内蒙古当地法院是受辽宁省xx中级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
案件基本情况,我的当事人在内蒙古某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了辽宁当地的一个老乡,由于工程款纠纷,承包工程的老乡在辽宁当地,通过与当地法官串通,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
工程所在地在内蒙古,根据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内蒙古某地法院管辖,但是辽宁某地的中院就枉法受理了案件。受理案件后,在没有给我的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没有送达开庭通知,没有进行公告送达情况下,原告用自己的员工冒充被告,同法官违法编造了一个虚假的开通审理过程。
当事人通过到法院沟通没有解决问题,通过一个副检察长也不行,无奈找到笔者。笔者第一时间给内蒙古工程所在地受理委托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写了一封信,第二天执行法院就终止执行,把案件退回辽宁省某中院。笔者又去了辽宁省某中院的同级检察院,第四天,中院依职权进行了再审,撤销案件,合议庭一个回了福建老家,另外两人调离了审判岗位。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