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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虚假诉讼的情况说明
2023-04-28 0 返回列表

虚假诉讼的情况说明

我是徐文,男,年龄:55岁,身份证号码132627xxx635,暂住址:河北省xxxxx县大阁镇玉怀家园2单元1101,电话:13633xx9

现就我多年的冤假错案向各位领导进行陈述,保证所有的陈述都是客观真实,同时愿为我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的冤假错案是由黑心的北京城建公司和北旺建设集团发起;由几个司法诉讼掮客联络;由违法律师策划;由枉法的法官指挥的一起虚假诉讼,枉法裁判,从而完成的一切骇人听闻的冤案错案。

他们的行为不仅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及广大农民工造成巨大损失以及合法权益,给青海省政治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给青海、河北、北京的维稳工作构成巨大隐患。下面就具体过程进行陈述:

一、事情起始:

2011年5月,经我妹夫张少波给我介绍了由玉树发包给北京城建,北京城建转包给北旺集团,北旺集团又把该工程转包给我的玉树援建工程。

完成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污水管线、道路和道路边沟、桥涵,中央隔离墩的制作、运输、安装、道路硬化及其他维修等等。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主要是我和我儿子徐晓东(还有哥哥徐春、妹夫张少波等)一起管理工地,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管理、人员安排、购买材料、机械设备、工程款收、支等等。

在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工人工资的支付、还是建筑材料的采购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租赁、旅差费用、办公及生活费用及其他必须的费用,都是由本人自己承担(人、财、机),是独立的实际施工人。

工程于2014年竣工验收合格,现已使用多年。完成的工程造价64887160.89元。已经收取6199211.50元,还差剩余工程款58687949.39元。

在多年的维权中,丰宁县政法委多次组织调解,因为结算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丰宁县政府信访局出具的调解证明已经递交给玉树市人民法院)。

二、北旺建设集团与孙广生联合发起虚假诉讼:

(2019)青2701民初460号,诉讼请求50万,原告北旺建设集团,被告孙广生,张少波;

(2020)青2701民初619号,诉讼请求50万,原告孙广生、张少波,被告北旺建设集团;

(2022)青2701民初528号,诉讼请求5000多万,原告徐文,被告北旺建设集团,第三人孙广生、张少波。

从以上可以看出:

1.(2019)青2701民初460号是虚假诉讼的开始。因为,哪有原告起诉给被告工程款的?为什么不直接给被告?其目的就是通过该诉讼程序使孙广生变成合法的实际施工人,以此来否定徐文实际施工人资格。

2.(2019)青2701民初460号,(2020)青2701民初619号是同一人(北旺)发起的虚假诉讼,因为在双方没有结算的情况下诉讼请求惊人一样(不符合常理);北旺目的就是以孙广生来冒用顶替真正实际施工人主动提起诉讼,企图以法院的判决来确认孙广生的主体资格,从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虚构张少波是孙广生的共同原告,共同实际施工人目的同上。因为二人之间,没有事实证明是提供合伙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是共同实际施工人。强行虚构张少波是实际施工人就是为了更好地为剥夺徐文实际施工人提供方便。

在所有的虚假诉讼中,张少波从来没有承认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从来没有以所谓的共同实际施工人身份参加诉讼(假如有权利为什么自己不主张?为什么别人主动给还不要?)

3.(2019)青2701民初460号、(2020)青2701民初619号,诉讼请求都是50万。然而,(2022)青2701民初528号是5000多万,为什么孙广生要放弃4000多万的权利?为什么(2019)青2701民初460号、(2020)青2701民初619号案件中没有4000多万的“1.2米管线”、“2.0米管线”返工费用?因为孙广生、张少波不是实际施工人,不知道具体到工程范围。

所以说(2019)青2701民初460号、(2020)青2701民初619号都是虚假诉讼,是北旺建设集团与孙广生联合发起的一场阴谋。

三、玉树市法院根本没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决。故意枉法裁判,包庇虚假诉讼犯罪,具体详情如下:

2019年北旺公司在玉树市法院发起孙广生是被告,我是第三人的第一次虚假诉讼,玉树市法院以不能强制执行为由,驳回了北旺的诉讼请求。

2020年1月他们在丰宁县法院发起孙广生起诉北旺集团的第二次虚假诉讼,后因为管辖权的问题移交给玉树市人民法院。

2021年的4月,玉树市人民法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来到我的老家追加我为原告,我拒绝了参与他们这起虚假诉讼,也给法院写了声明。

在这起孙广生与北旺公司虚假诉讼纠纷案件中(玉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2701民初619号),法官李军兰、更铁加存在以下枉法裁判问题:

1.被告北旺建设集团申请追加徐文为共同原告,但在诉讼中又全力否定徐文原告资格,是典型的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其目的就是要以此来否定徐文实际施工人的地位),而主审法官更铁加、李军兰不仅对此不进行驳回,同时又违法的进行认定,同样违反诚信原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行为。

2.玉树市人民法院(2019)青2701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中,没有认定孙广生与张少波共同组建施工队施工的事实,而李军兰、更铁加故意违背事实、枉法地进行错误认定,并据此裁定作为定案根据。

3.李军兰、更铁加,在所谓被追加的原告张少波、徐文缺席的情况下,在只有几个证人证言的情况下,竟然认定张少波是实际施工人,徐文不是实际施工人,李军兰、更铁加完全是在迎合支持北旺公司和孙广生的虚假诉讼行为。

4.李军兰、更铁加二人为了配合孙广生与北旺公司的虚假诉讼、剥夺真正实际施工人徐文当事人的权利,无论黑天白天,无论节日假日,甚至在夜间休息时间都在联系张少波和徐文(有数次录音和聊天记录为证,),要求他参加诉讼(完全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特别是(2020)青2701民初619号判决后,更铁加为了逃避被追究枉法裁判的责任(怕当事人不上诉一审生效),在张少波多次声明他和本案无关的情况下,还是变本加厉的联系张少波,提醒其上诉,二法官的行为完全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枉法裁判达到疯狂的程度。

5.(2019)青2701民初460号裁定中,北旺公司主张:北旺公司为原告,被告是孙广生、张少波,诉讼请求是50万(被贵院驳回);(2020)青2701民初619号,原被告正好相反,是同一诉讼标的,同样诉讼请求(都是50万)。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北旺公司法人代表王晟华其目的是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来否定实际施工人徐文的主体资格,以达到损害其合法权益。

6.2021年8月在丰宁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庭审后法院并没让证人张少波和石国富人看庭审记录,也没有签字摁手印。

7.二次开庭后,李军兰更是将已经调取出来的能够证明北京城建建设与北旺建设集团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证据以不能泄露商业机密为理由强行收走。

8.李军兰、更铁加的一切认定案件的根据,都是推理,都是没有直接确认充分的证据证明,一切法律适用都是为了迎合北旺法人王晟华的虚假诉讼。

该虚假诉讼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李军兰、更铁加二人强牵进行认定,完全是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一场以北旺公司法人代表王晟华发起,以孙广生、李军兰、更铁加配合的虚假诉讼,在玉树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7民终72号撤销了玉树市人民法院2022清27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孙广生的诉讼请求的正确裁判下,使北旺公司、孙广生、李军兰、更铁加的阴谋没有得逞。

在【2022】青27民终72号民事判决后,2022年8月我以真正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了诉讼(2022)青2701民初528号案件。但是我遭遇到了玉树市法院变本加厉的迫害。法官刘建军、苏南求忠存在以下枉法裁判和包庇虚假诉讼者,包庇犯罪分子侵吞国家财产,隐藏犯罪的渎职犯罪:

1. 戏弄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我2022年8月起诉,在2023年突然袭击通知我们在3月22日下午交换证据,3月23日上午开庭,开庭后法官让我们回家准备递交质证意见。又突然在4月6日晚上通知裁定结果。

2. 我提出了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责令对方交出证据申请书、申请笔迹鉴定等等大量申请,法院对我提出的全部申请均不与准许,故意不调取侵吞国家财产和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证据,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隐藏被告的犯罪事实。

3. 违背公正公平,没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没有平等对待当事人,在2023年3月22日下午交换证据时候,我方手机都被没收,北旺公司一个女的随从,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当事人,竟然可以带着手机在法庭上任意横行。

4.开庭期间领导遥控指挥,在2023年3月23日中午12点至13点期间休庭期间,刘建军法官接到一领导电话,明显就是在操控指挥。

5.为了配合被告,法院让我们当庭更改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半年前就提交了)。

6.由于被告的无理取闹,开庭十多次休庭,合议庭请示院长(说明院长是后台)计划上午开庭,最后变成了一天的闹剧。

7.合议庭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所有的程序都要临时多次休庭请示院长,所有法官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是院长的指挥,其他人是不可能有这样能力的。

8.从立案到现在已经8个月有余,至今早已超审时限。

(2022)青 2701 民初 528 号民事判裁定书,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徐文构成重复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的规定,然而该案件中:

1.当事人不相同:前诉原告是孙广生、张少波;后诉是徐文。

2.诉讼标的不同:孙广生、张少波主张的施工范围 ,没有包涵维修部分(该部分占工程款约80%);我包涵全部(含维修高达3000多万);前后的案件事实80%以上工程范围不相重合。由于北京城建购买“2米管材”、“1.2米管材”不合格,导致的大量返工、返修也应当包含在工程结算当中,北京城建是明显故意漏算。

为什么徐文的诉讼有3000多万的维修(1.2米,2.0米管道)而孙广生、张少波的诉讼没有,说明孙广生、张少波的是虚假诉讼,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因为不是他们干的活,所以不能举出具体施工范围。

以上说明孙广生、张少波与徐文不是所谓的共同体,不然为什么相差3000多万的标的额放弃不主张?

3.诉讼请求不同:50万,5000多万,相差甚远。

此裁定是完全靠推理和周洪洋手中的权利完成的。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少波和徐文是共同原告,(2022)青 2701 民初 528号追加了张少波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追加张少波为第三人,又认定是共同原告,实在不可思议。

(2020)青2701民初619号认定的事实被72全部否定,(2022)青 2701 民初 528号又采纳了(2020)青2701民初619号认定的事实,二法官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对我的证据(公证书,政府公文证据,独立地投入了所有案涉工程的人工、机械、材料的费用,独立组织施工等大量证据高达上万页以及证人证言)不予采纳 ,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没有对证据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全部用推理,引用非法律术语“利益共同体、互为约束”,随意来认定案件事实。

要求追究刘建军、苏南求忠、李军兰、更铁加承担刑事责任、职务责任、纪律责任,并且追究以上四法官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的刑事犯罪。追究玉树市法院院长周洪洋的刑事责任。

一个为援建玉树人民,而倾全家族之力,背负巨额外债,受虚假诉讼严重迫害,即将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病入膏肓,恳切得到司法公正的人。

举报人:徐文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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