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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民事反诉状
2023-12-16 0 返回列表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辽xx有限公司;地址辽源市西安区仙城小区105号楼东侧独楼(门市);法定代表人:xx红,电话:132518xxx8;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男,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址:辽xx园26号楼2单元106室;电话:15948xx;


第三人:辽源市xx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x,地址:辽源市西安xx镇新力村四组老道山东侧,电话:0437-668xx3


第三人:辽源市金都建筑工xx海分公司,负责人:王xx,地址: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和村,电话:150xx29、13843xx28


反诉请求


1、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


2、赔偿质量损失;


3、提交相关的工程资料;


4、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经孙玉臣(证人)介绍被反诉人来到反诉人处要求承包涉案工程,并承诺全部垫付大包,工程招标及其他手续都是自费办理,具有第三人金都建筑公司、金海分公司的资质,合同履行过程实际盖金都公司章,使用金海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报验实验手续。双方约定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从2016年4月6日至8月20日止历时135天,工程价款据实结算,工程竣工3个月后结清工程款(可拿摊位顶账)。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反诉人采取停工等手段多次要求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等。在合同履行期间,反诉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反诉人在8月初只完成四分之一工程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施工至今,反诉人多次联系没有任何回复,工程不能按时营业造成损失830万元,不能办产权造成损失100万元。


2、工程质量方面偏差过大、施工错误、重新启动施工清理等造成损失xx万元;


3、交付合格工程及工程竣工资料是工程施工承包人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被反诉人应立即交付满足工程合格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资料;


4、由于产生诉讼是被反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保全行为更是错上加错使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摊位损失xx万元;


综上,由于被反诉人的不诚信、违法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要求被反诉人与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恳请贵院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保留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降低资质等)的权利。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辽源xx贸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4日


附证据:

二维码
曹敏律师-专办冤假错案 电话:15801061959(微信同步) 邮箱:1975762008@qq.com 证号:11101201010351043 律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华府景园C座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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