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条文注解..·.....
本条第1款是关于全面履行原则的规定。按照全面履行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限于合同的主要义务,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当事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例如,房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但要履行转移房产所有权于买受人这一合同主要义务,还要按照约定与买受人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等。
本条第2款是关于诚信履行的原则。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作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通知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一方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向对方告知、报告有关信息。第二,协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一方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为对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保密义务。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负有保密义务。一方当事人对在合同履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条文注解........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一般来说,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但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可以就这些内容进行补充。这也体现了合同法尽可能鼓励交易、促成交易达成的立法目的。对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理解:
一是当事人协议补充。按照民法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内容。
二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当事人就有关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各条款都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同条款与条款之间在表达上往往存在一定的关联,在合同欠缺有关内容或者对有关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结合相关条款探寻当事人真实的意图,进而补充所欠缺的内容或者将不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交易习惯在一定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采用,或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在合同欠缺有关内容或者对有关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也可以用交易习惯来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