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条文注解.....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二是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三是须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四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然提出履行请求。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包括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