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是一致的。如果权利人发现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确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