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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北京房地产律师,房地产法律顾问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

为了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发包人委派工地代表后,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以及其他应当由发包人解决的事宜。另一种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检查。对于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除此之外,发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人应当是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可以从事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研及工程建设咨询公司。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应当与监理人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在实施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依据本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工地代表、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工地代表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为工地代表和监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协助,并应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月份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施工进度报告表、工程事故报告等文件。如果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质量的要求,发包人或工地代表、监理人提出改正要求时,承包人应当立即改正,不得拒绝。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是,发包人的检查行为要合理,不能因此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这也是从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发包人的检查权进行的合理限制。因此,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这个前提。如果因为发包人或者工地代表、监理人的不当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正常作业,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承包人还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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