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冤假错案网官方网站!
冤假错案网
15801061959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法律法规 > 法律常识 >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再审其他组织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其他组织",是指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组织,但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民事诉讼法》也赋予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

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二维码
曹敏律师-专办冤假错案 电话:15801061959(微信同步) 邮箱:1975762008@qq.com 证号:11101201010351043 律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华府景园C座403
Copyright © 2022-2024冤假错案网 版权所有  吉ICP备202300019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