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反驳或者不申请重新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典型案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陶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25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某某等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人保无锡分公司虽对陶某某自行委托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一、二审审理中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其仅以先前两家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而推定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也不具备鉴定能力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