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建筑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5年12月29日
一、依法保障建筑律师知情权。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工程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三、依法保障建筑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工程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四、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五、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七、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八、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申诉的权利。
九、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
十、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 庭审中的言行
(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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