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性反映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是一切证据都必须具有的普遍属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有联系。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当然也毫无证明作用。衡量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是否关联,必须首先确认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如果证据仅仅同待证事实存在某种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则该证据就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关联性之辩的关键,在于认识和把握证据关联性主、客观的两种形态,抓住证据的实质,通过排除表面性、偶然性等主观性因素,强化有利于己方的、具有内在必然联系的证据。
原告及其律师若想割裂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就必须对证据进行层层剥离,依据事实和法律揭示证据与待证事实不相关联,或者强化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仅仅只是表面性、偶然性的关联,因而不具有证明效力。